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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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10:30:11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通常选择使用格式条款。
网友咨询: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有何注意事项?
律师解答: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需要同时满足:1、重复使用;2、由一方预先拟定;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逐条对条款进行协商,则该条款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当事人可通过举证证明争议条款不合符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从而排除格式条款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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