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司法实务中如何界定跳单行为

时间:2024-10-29 05:30:05

  近年来房产中介机构蓬勃发展,为有买房或卖房需求的人,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但由于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于是便有人打起了“跳单”的主意。

  网友咨询:

  司法实务中如何界定跳单行为?

  律师解答: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律师补充: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买方在利用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及服务选定房源后却不通过中介公司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约,那么即使委托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如果买方拒不支付中介费用,房产中介可整理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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