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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时间:2024-11-02 05:30:05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该项房产并给付所有人约定价款的行为。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律师补充:

  房屋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协商和解,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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