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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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05:30:08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网友咨询: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受影响吗?
律师解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不受影响。因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补充: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对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的。职工拒绝治疗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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