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时间:2024-10-30 05:30:05

  在很多单位、企业,录用员工环节非常多,如发出招聘公告、初选、面试、发录用通知、正式报到上班等等。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

  若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过失程度、劳动者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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