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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游乐项目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是否有效

时间:2024-11-10 10:30:04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随之而来的旅游景区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网友咨询:

  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游乐项目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旅游经营者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或补充责任。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游乐项目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属于霸王条款。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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