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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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5:30:09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合同缔结之际当事人所负之诚实信用义务,包括协办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不是合同履行或终止阶段。
2、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3、因违反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而且损害需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构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补充: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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