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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连续相撞,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时间:2024-10-17 05:30:05

  驾车日益成为重要的出行方式,事故在所难免,遇“多车相撞”时,因涉事当事人众多,责任区分难免“分不清,理还乱”。

  网友咨询:

  多车连续相撞,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伤亡损失后果是由各肇事车辆共同侵权造成的,那么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法院还应通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起诉,若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起诉,或确实无法通知到所有受害人时,法院可不预留交强险份额。

  律师补充: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两车的追尾事故,都是由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然,这其中交警也会判断是否因为前车没有尾灯、急刹、爆胎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前车也将因以上几种原因酌情承担一部分的事故责任。

  在多车连环追尾事故中,不同情况将面临不同的定责划分。如果A、B、C、D、E五辆车同时追尾,那么在A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将由E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A、B、C、D四辆车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追尾事件,而E车在间隔一段时间后追尾D车,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D车赔偿A、B、C三车的损失,再由E车赔偿D车的损失。如果A车因发生爆胎、急刹或者变道等情况,导致后车刹车不及时发生多车连环追尾,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A车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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