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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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10:30:06
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网友咨询:
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加班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解答: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劳动者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该协议应属无效。即使签了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如果后期员工有充分的加班的证据,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加班费。
3、用人单位拒绝发加班费,劳动者可通过四大途径合法维权协商、投诉、仲裁、起诉。
律师补充:
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如下证据:如向劳动者发出的加班指令、通知,任务单或者工作邮件、微信通知等;劳动者在工作任务单上的工作交接记录、加班申请及审批记录、超时工作日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等;劳动者已经完成加班任务的证据,如加班报销费用凭证、未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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