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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时间:2024-10-24 10:30:06

  “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因各方面的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希望解除合同,但守约方却怠于行使解除权。合同僵局现象在市场交易中广泛存在,其形成原因有很多,合同僵局的形成导致交易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网友咨询:

  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律师解答: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律师补充: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变化,继续履行已经违法,如出卖禁止流通物。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基于自然规则而发生的不能履行,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即指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债务人履约的成本远远大于其获得的履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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