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患重病期间,另一方能不能去起诉离婚

  一、夫妻一方患重病期间,另一方能不能去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患重病期间,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若一方仅以配偶患病为由起诉离婚,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为维护家庭稳定、防止当事人借离婚逃避法定扶养义务,通常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准予离婚。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重病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照顾及支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提起离婚诉讼而免除。

  二、患病方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否获得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包括: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2.一方患病,自身财产无法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3.一方无住处,在离婚时处于无居所状态。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之时,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三、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能否起诉撤销婚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款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结婚知情权与意思自治权,婚前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隐瞒行为直接侵害了另一方的婚姻自主决定权,将疾病婚从原婚姻法的无效婚姻调整为可撤销婚姻,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选择权。

  关于 “重大疾病” 的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病等足以影响另一方结婚意愿、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疾病。需要明确的是,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限于婚前患病且故意隐瞒,若疾病是婚后才发生的,无论病情轻重,均不适用婚姻撤销制度,只能通过离婚程序处理。